2007年12月20日 星期四

法官偷看A片 公然禁止別人看


蘋果日報 2007.12.20
法官偷看A片 公然禁止別人看
記者陳玉梅採訪整理 高榮志 律師

  Q:最近一個賣A片的被改判無罪,檢察官堅持上訴,其實A片這類情色物在成年人當中流傳普遍,為何很多執法者還是昧於現實,認為有罪?

  A:我的碩士論文在處理《刑法》的猥褻問題,之前有法官也處理過,他曾說,在當實習司法官時,同事傳A片傳得亂七八糟,每個都該當現行犯!他很看不慣法律人這種偽善,有兩套標準,自己看,人家看又要判人有罪;或明知這無傷大雅,卻又對被告說:「這犯罪了!」

  Q:為何會有兩套標準?法律人自己不看,也不能否認別人的需求,這不是人權保障?

  A:審判對法律人而言只是一種工作,現實生活裡,他跟一般人一樣,可是當他穿上法袍就是另外一個人,他要依法審判,所以只要《刑法》235條的猥褻罪還在,你被抓到了,他就是要辦。這就像魔咒,把法律人變得很不像正常人,不會去想這是否違反人權。

  譬如《刑法》要構成猥褻罪,要件就是:你知道這是猥褻物嗎?若知道還賣就有罪。法院解釋是「只要主觀能刺激性慾,客觀上也能滿足性慾,就有罪。」這很nonsense,這些東西就是要刺激你的性慾啊,有沒有滿足是另外一回事,所以只要賣任何能刺激性慾的東西就犯法,包括情趣用品。

  Q:法律有詮釋空間,執法者為何無法用同理心去理解有人有這種需求?

  A:法律人的教育資訊量很多,要花很多時間記憶,但都不深。大家悶著頭考試,考上了就進入那個系統,就像公務員了。在司訓所訓練時,也鼓勵近親繁殖,大家價值觀落差不大,就成公務員世家,怎會知道民間疾苦?

  其實《刑法》有調整機制,可以用《憲法》的隱私權、出版權或言論自由權來調整,就看法官敢不敢用?就像前陣子晶晶書庫挑戰《刑法》猥褻罪的規定違憲,大法官釋憲出釋字617,雖然覺得少數性文化族群性資訊流通,受言論自由保障,可是還是認為有主流的性價值秩序,所以《刑法》沒違憲。這當中林子儀跟許玉秀大法官寫不同意見書挑戰,就是透過《憲法》。據說許玉秀大法官曾開玩笑,要讓他們這些沒有性生活或快沒性生活的人來決定性,很荒謬。

  其實很多人深層心裡還是視這些淫物淫書如洪水猛獸,就像有些檢察官或法官自己不看,而且對這類東西深惡痛絕。我不懷疑大法官的純潔,可做得到不看,你看這些老師的養成,從小就很認真、刻苦、端正、廉潔自持。

  色情危險又有益

  當然自己不做,不表示可以要求別人不做。就像我的論文觀點很保守,沒要求全面開放,只要求把猥褻罪從《刑法》裡拿掉,用行政管制就好,像色情物加封膜、賣色情物的地方設禁區,成年人要check ID才能進去。

  他們會怕是因為無法證明這些資訊沒危險,尤其是硬蕊(hard core),有性交的資訊。這就看個人底限。其實這些資訊比較有問題的是戀童,因為未成年。其他像人獸交沒有同意問題,性虐待若兩人都同意,你憑什麼取締?其實色情物就像瓦斯,有危險,也有益處,管制它們,只要確保它能運送到該去的地方,不會外洩就行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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